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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逾期不還 違約必須擔責 |
編輯:徐州喜運順風租車有限公司 時間:2012/03/13 字號:大 中 小 |
摘要:租車逾期不還 違約必須擔責 |
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車之后,逾期不交還車輛。昨天,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判決租車逾期不還者承擔違約責任。 2006年10月6日,被告袁國華憑身份證復印件與原告常熟市明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馬自達轎車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2006年10月6日14時30分至2006年11月5日14時30分,租金為每天200元。在違約責任欄中雙方約定每逾期一小時交還支付40元的租金。簽約當天,被告給付了原告3000元租金及2000元保證金,將車開走。2006年10月25日,被告又給付原告3000元租金。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約歸還車輛,為此原告多次派人尋找未果。 2006年年底,原告在常熟一醫院停車場發現被告租賃的馬自達轎車,但該車并非由被告本人使用,原告和車內人員發生沖突后報警,后經派出所出面原告取回馬自達轎車,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6320元。 點 評 本案暴露出租賃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應該引起人們的重視。目前汽車租賃業競爭異常激烈,為了擴大租賃業務量,租賃公司往往選擇放寬租賃條件,對顧客的信用記錄、履行能力、經濟狀況審查不夠嚴格,結果被一些不法分子鉆了空子。 租賃公司應進一步規范租賃行為,完善對租車者的審查手續,并盡可能要求其提供一定擔保,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甚至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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